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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1日電)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無爭議條文包括增訂保護兒童閱聽權益規範、主管機關召開內容諮詢會議法源,且廣告不得任意中斷運動賽事轉播。

委員會下午初審廣電三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朝野較無爭議的初審條文包括,增訂節目供應事業、購物頻道、內部控管機制、置入性行銷等的定義。

初審條文增訂,製播新聞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的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應建立自律規範機制,獨立受理視聽眾有關播送內容正確、平衡及品味的申訴。並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具體報告,將其列為公開資訊。

初審條文也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分公司或代理商,應該就其播送的電視節目分級。主管機關可以限制兒童為主要收視對象的頻道或節目所播送的廣告內容、時間。

初審條文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的廣告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之1/6。運動賽事或藝文活動的轉播,應選擇適當時間插播廣告,不得任意中斷節目進行。節目起訖時間認定、廣告播送方式及每一時段的數量分配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針對廣播電視節目或廣告內容、內容制播原則或規範、主官機關提請研議的事項召開內容諮詢會議,提供諮詢意見。內容諮詢會議的人員組成包括主管機關代表、公民團體或視聽眾代表、專家學者、全國性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爭議條文包括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政院版規定,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個別間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股份,不得超過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10%;民主進步黨籍立委葉宜津提案規定,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5%。

民進黨籍立委管碧玲則表示,擔憂媒體商品化後成為國際資金併購對象,對中資、國際禿鷹大門洞開,屆時是否會發生只有政府介入才能搶救的情況?因此對於政府直接、間接持股的比例應審慎考量。

今天的會議主席葉宜津宣布將有異議條文保留送協商。交通委員會24日將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朝野立委提出的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10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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