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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中華民國的領土問題,行政院陸委會今天(21日)晚間表示,1946年憲法公布時,蒙古(俗稱外蒙古)的獨立已經被政府承認,因此,蒙古在當時就不是憲法第4條所稱的「固有之疆域」;立法院雖然在1953年決議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但是並未完成憲法上領土變更的程序。

再根據2002年行政院發布的「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修正原條文為「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之施行區域,指中共控制之地區」,已不包含蒙古。

此外,外交部在2002年7月8日的公函上表示,蒙古已為主權獨立國家,且為聯合國會員國之一,國際法上國家之承認,原則上屬於「無條件與不可撤回的」,當時承認之相關要件迄今仍存在。

2003年4月16日的行政院第2834次會議,行政院長提示,蒙古國早就是一個主權國家,並且是聯合國的會員國,與全世界100多個國家有正式外交關係,我國作為國際社會的一員,自應尊重國際社會的共識。故「蒙古國」為我政府所承認之國家。

陸委會主委賴幸媛21日在立法院備詢時,針對中華民國的領土範圍,在民進黨立委要求下,選擇了一張沒有包含外蒙古的地圖,陸委會特別聲明,賴幸媛在立院的相關說明,是依照內政部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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